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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以哪个文件为准?

发表于2017-12-30
标签:业主联名申请成立 总面积 建筑物 工作人员 业主大会 

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以哪个文件为准?


  政府文件(一)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9月11日 第十九条……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政府文件(二)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2010年3月2日一、(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政府文件(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2008年4月17日 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对以上三个政府文件的解读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9月11日) 第十九条……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2010年3月2日)一、(二)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针对以上政府文件,业主联名提出申请


  究竟执行哪个文件?


  一、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知道,当下级文件与上级文件有矛盾时,应当执行上级政府文件,这是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最起码的常识,这里无须做解释!


  二、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件出台时间2012年9月11日、《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出台时间2010年3月2日。从文件出台时间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件出台时间在后,从最基本常识而言,应当执行出台的新上级政府文件,做为政府工作人员不应该不懂。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出台时间为2010年3月2日,时间已经超过5年,显然已经作废,属于无效文件。


  四、《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并不是法规,仅仅是个建议性指导文件,不列入强制执行范围。


  通过以上四个回答足已说明: 业主联名向政府提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在目前阶段应当执行(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件,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而不执行《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所规定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更何况许多省份在立法中规定仅有5名业主联名就可以申请。


  目前长沙市个别行政部门仍然坚持执行长沙市的20%业主联名申请的规定,是属于不讲规矩乱作为,或者是业务水平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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