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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期交房违约金绑定霸王条款

发表于2016-07-14

我是去年在绿地香树花城买房的,根据合同本应在今年六月三十号之前交房, 但是在五月份的时候开发商没有发任何正本通知也没有解释任何原因,只打电话说需

要延期交房, 赔偿事宜他们经理在和总部交涉。 结果到了七月份还是没有出来赔偿事宜、进度规划,也没有告知延期交房原因。 有一部分业主就去销售部提交了催告函,差不多过了一周后才出来了第一份地产费用结算单。 本应是按合同根据他们的最终确定的交房日期结算延期违约金,但是他们备注“本结算单款项支付后, 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购房人不再向我司提出权利主张”要求业主在签订延期违约金结算单后,其他纠纷也一并不再追究,以后也不能提出权利主张, 在我们提出异议后,他们也认同这个说法有问题,承诺我们可以在签订的时候限定该结算单仅针对约定交房前的延期违约金,保留对其他权利的主张。 但是我们签订后,他们又反悔说这个补充的模棱两可, 要重新签订。 之后他们又出具了第二份修改后的地产费用结算单, 他们换了一种表述方式,但其实意思差不多,“本结算单款项支付后,双方自本结算单签订之日前的纠纷已处置完毕, 同时购房人不再追究开发商20161225日之前的违约责任。”我们指出这个备注也是模棱两可, “双方自本结算单签订之日前的纠纷已处置完毕”但是该款是针对到约定交房日期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并不针对其他的纠纷,也不能作为其他纠纷的赔偿。 开发商解释是有人举报他们,纠纷是指这个,但这个也不能作为合理解释, 因为这个纠纷是开发商和举报人的, 而且延期违约金不能作为他们之间的纠纷赔偿金。 “同时购房人不再追究开发商20161225日之前的违约责任”结算单也仅仅是针对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并是所有的违约责任。 指出存在的问题,协商那边改,开发商那边不作解释,也不作更改,只是要求业主早点过去签订结算单, 如果不签订,就没有延期违约赔偿金。 我不知道怎么算霸王条款,但是以胁迫的方式,逼迫业主签订有失公平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我就认为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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