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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商交房时应办好哪些证书?

发表于2010-11-04

房产商交房时应办好哪些证书?交房时业主在审查开发商的证件方面应注意些什么?

   按有关规定开发商交房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格证明。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幢)取得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业主审查开发商提供的各种证件,主要是为了验证房屋产权的唯一性,业主只要验明产权证即可。查验房地产权证应注意以下条款的审查:

   (1)查验所交付的房屋产权是否清晰、合法。

   (2)注意“大产证”标明的房地产权利人是否与卖方名称一致,如有共有人,开发商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3)业主应特别注意“房地产其他权利情况”一栏的记载,看有无他项权利记载。

   此外,″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更容易被业主忽视。“两书”是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住房消费者提出的承诺,如发生质量和使用问题,住房消费者可持″两书″依法要求保修和赔偿,直至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若证件上有不能接受的条款,业主应及时提出,这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在此,提醒即将接受交房的业主,当开发商要求以交钥匙方式来完成交房的,最好谨慎接受,以便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发表于2010-11-04
  
发表于2010-11-04
发表于2010-11-04
发表于2010-11-04
哈哈,教科书级别的,收藏啦
发表于2010-11-04
已收藏
发表于2010-11-05
好东西 收藏了
发表于2010-11-10
这的交房标准是什么啊
发表于2010-11-10
发表于2010-11-10
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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