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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管理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发表于2011-07-01
一直以来,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大量的“谁开发,谁管理”的现象,这种“父子兵”模式实践中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很多后弊端。针对这一现状,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建设部颁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管理招投标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操作指南。然而,由于物业管理的强制招投标在我国才刚开始实行,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空白和不规范的地方。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招投标程序对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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