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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签购房合同,3万定金竟然打了个水漂?

发表于2013-09-12

对于第一次买房的购房者来说,开盘先付一笔定金签下商品房认购是一个常规,而由定金引发的矛盾经常发生!!长沙的杨女士就碰到了,由于迟签购房合同,3万的定金竟然打了个水漂桑心啊。。。。

 

 

 

办理按揭不成不退定金

   长沙宁乡县法院刚审结了一起定金纠纷案件,就是跟办理按揭有关。

 张先生看中了宁乡县某套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本来是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十五天后仍违反约定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出售给第三方,并从买受人已付定金中扣除一万元作为违约金”。由于张先生已在银行贷款无法再办理购房按揭手续,因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2万元。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对定金返还有具体的约定,因此张先生应按定购协议的约定承担“扣除1万元定金”的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万元购房定金

 

 

未签正式合同被判违约

 

杨女士在长沙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置业顾问说要交纳了3万元定金。心情还感觉很好!结果之后置业再没有通知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一年后楼盘的置业以短信通知去领月饼,感觉很神奇啊!当然也大惑不解,一问才知道自己看中的户型竟然卖给了别人。火气直冒啊!!

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此事,自己交了定金,构成认购房屋的法律事实;对方没有通知我就将房屋卖给别人,已经构成违约,必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得知,杨女士与置业是口头约定按揭购房,交纳了3万元购房定金。

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杨女士应于认购书签订后5日内到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在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公司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应双倍返还买受人已付定金;若杨女士在约定的时间内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公司不退还定金,并可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

在此之后一年多时间里,房产公司多次通知杨女士到售楼部办理签约、交款、贷款等手续,但杨称该楼盘售价不升反降,一直不愿意办理手续。于是公司将此套商品房出售给了他人,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杨女士在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房产公司员工多次催促的时间内无正当事由均未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认购书约定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杨女士无权主张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

 

 

 

  提醒

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更要了解清楚,对于开发商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在纠纷发生时,要注意取证。

发表于2013-09-12

还能说什么呢只能怪自己没考虑清楚

发表于2013-09-12

太坑爹了

发表于2013-09-12

定金是不能退的吗?

发表于2013-09-12

这个房子怎么的了呢!


发表于2013-09-12

房子怎么的了呢!

发表于2013-09-12

只能怪自己没考虑清楚

发表于2013-09-12

只能怪自己没考虑清楚

发表于2013-09-12

额。。开发商这也太坑爹了吧

发表于2013-09-12

不会吧 还有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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